| 1、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、法规,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、管理和承办具体业务。
2、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、支付和运营,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、财会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,确保医疗保险费的安全运营,接受相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的监督。
3、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,及时核算个人帐户资金,提供咨询服务,维护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4、同约定医疗机构签订合同,明确双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确保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。
5、坚持“应治必治、因病施治、合理用药、节省费用”的原则,加强对医患双方的规范管理,认真执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医疗费用结算标准,确保收支平衡,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。
6、对违反有关法规、规定,不缴纳或不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,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费等行为的参保单位或个人、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,提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7、宣传解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,认真接待群众来信、来访,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业务中发生的具体问题。
工作人员:俞信康 王世波 刘 琴 吴海琴 金红波
办公电话:2046730 2601161 2040573(窗口) 2609231(传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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